尚未開放 (更新內容 刪除此行 標題加上XXX學年度) 受理日期:115 年10 月27 日(二)至11 月10 日(二)下午5:00 止,逾期不予受理。 服務對象: 領有有效身心障礙證明者。 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簡稱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者。 因重大傷病嚴重影響應試者。 申請說明: 符合服務對象之考生,除應依照116學年度大學術科考試簡章報名規定辦理各項報名及繳費事宜外,並須附繳下列資料,以作為審查應考服務之依據。 詳見簡章「捌、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第27至31頁)。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特殊項目」申請相關表件下載: 應考服務需求表 | 在校學習紀錄表 診斷證明書 或「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擇一) 特殊應考服務需求考生個資蒐集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