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術科考試委員會聯合會組織辦法

99學年度大學術科考試委員會聯合會第1次委員會議通過
98年7月2日教育部教台高(一)字第0980112986號函同意備查

第 一 條  為提供美術、音樂、體育術科考試成績予各大學校院辦理招生之用,特依大學法第24條規定,組織大學術科考試委員會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美術、音樂、體育術科考試事宜。

第 二 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研訂術科考試簡章事宜。

二、決定術科考試工作分配及委辦事項。

三、決定術科考試預算之編列及經費分配事項。

四、核定與督導各術科考試委員會之計畫與執行。

五、其他有關術科考試事項。

第 三 條  本會委員由採用本項考試成績招生之大學校院校長及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代表擔任,並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推之。

第 四 條  本會設常務委員會,為平時之決策機構。如有突發事件,得由召集人視其情況,召集相關之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突發事件處理小組,處理突發事務。常務委員會由召集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代表、三術科(音樂、美術、體育)考試委員會召集(承辦)學校校長,及由召集人聘請本會委員若干人組成。

第 五 條  本會設美術、音樂、體育三術科考試委員會,各術科考試委員會應各自訂定其組織辦法,並將各該組織辦法及工作計畫檢送本會核備。

第 六 條  本會設試務行政組、秘書組,其職責如下:

一、試務行政組:

(一)報名表、准考證等各種應用表件準備事項。

(二)規劃及受理報名事項。

(三)各項相關程式設計事項。

(四)電算作業維護、保護與資料控制事項。

(五)考生報名各項詢問之答覆事項。

(六)考生各項資料之提供事項。

(七)寄發考生准考證事項。

(八)各種資料之彙集整理與統計事項。

(九)其他有關試務及電算作業事項。

二、秘書組:

(一)術科考試計畫之訂定事項。

(二)統籌本會各項文書函稿業務。

(三)典守本會印信。

(四)協調試務行政組召開各次委員會議、常務委員會議及試務協調會議。

(五)協調工作日程。

(六)協調彙整簡章內容。

(七)發布新聞稿。

(八)試場之公布事項。

(九)公共關係事項。

(十)成績複查事項。

(十一)成績證明處理。

(十二)工作報告彙編。

第 七 條  本會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由召集人負責召開並主持會議。開會時,應邀請教育部、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列席指導,並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 八 條   本會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或其指定代理人)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遇有緊急事項時,得經召集人決定處理之,但應提交下一次大會或常務委員會議追認。

第 九 條  本會工作人員得酌支工作費。

第 十 條  本辦法由本會委員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