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開放 試務結束後將「(更新內容 刪除此行 標題加上XXX學年度)」貼至說明欄第一行,刪除標題的XXX學年度,開啟「尚未開放」資訊。 [ 116學年度大學術科考試 ]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特殊項目申請」表件下載專區 預覽與下載 應考服務需求表 [特殊項目申請必繳本表] 預覽與下載 診斷證明書 預覽與下載 在校學習紀錄表 預覽與下載 特殊應考服務需求考生個資蒐集同意書 受理日期:115 年10 月27 日(二)至11 月10 日(二)下午5:00 止,逾期不予受理。 服務對象: 領有有效身心障礙證明者。 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簡稱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者。 因重大傷病嚴重影響應試者。 申請說明: 符合服務對象之考生,除應依照116學年度大學術科考試簡章報名規定辦理各項報名及繳費事宜外,並須附繳下列資料,以作為審查應考服務之依據。 一般項目、輔具項目之申請 每次考試皆須於受理期間重新提出申請。詳見簡章「捌、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第27至31頁)。 特殊項目之申請 考生申請特殊項目,除於本網站試務專區之報名系統「特殊應考服務需求欄」點選「特殊項目」外,須再下載「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特殊項目申請應考服務需求表」,並繳交「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特殊項目申請表件」,以作為審查之依據。經審查核准後,一律編入特殊試場。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特殊項目申請」表件,含: 「應考服務需求表」| 「在校學習紀錄表」 「診斷證明書」 或「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擇一 「特殊應考服務需求考生個資蒐集同意書」 考生如已於大考中心116 學年度任一考試繳驗者,得不須再繳交「在校學習紀錄表」及「診斷證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惟仍應繳交「應考服務需求表」。 詳見簡章「捌、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第27至31頁)。